南汽:相信法院最终的判决
对此,南汽名爵一位负责人表示“有所耳闻”。不过他提出质疑说,徐斌作为一个自然人,本身不具备整车制造能力,而且该人注册的“名爵”商标三年来一直未使用,未进行与汽车生产制造相关的活动。不过,质疑归质疑。该负责人表示,徐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商标争端程序上是没有问题的,但具体情况“不便发表评论”。MG名爵汽车公关总监吕强在接受新快报采访时表示,相信法院会作出公正的判决。而南汽目前也在设法应对此事。
对南汽内部人士的质疑,记者采访了北京华唯环球国际
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黄昱开。他认为,
商标法并无规定需要生产能力才能
注册商标,本案的重点不是徐斌是否具有生产能力,而是徐斌本人是否为了使用该商标而进行注册,如果不是为了自身的使用,而是出于抢注或者不正当竞争的目的来注册该商标的,跃进汽车集团公司、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可以搜集该方面的证据,来实现对该商标的撤消。但从徐斌申请注册成功“名爵”商标的时间上看,明显早于南汽集团,且在南汽申请注册时徐斌的商标已生效2年多。
而
商标法第44条规定,“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”可以由
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
注册商标,也就是即使三年不使用,也不一定需要撤消,可以责令改正,主要是看该
商标权利人是否存在生命力或善意真实的使用意图,立法撤消
注册商标的意图是为了充分有效地利用商标资源。记者在
中国商标网查询显示,徐斌注册的“名爵”商标于2006-09-04发生过转让,而提出撤消三年不使用是在2008-1-22。那么,关于商标的转让算不算是三年不使用呢?
黄昱开认为,实际上,商标的使用不会因为商标发生转让而发生改变。假如该商标3年没有使用,但是过程中却发生了多次转让,也应该算是3年不使用的一种,
商标局可以限期改正,不一定需要撤消该商标。关于
商标权利人因为主体的消亡三年以上的,通常会被认为是一种3年不使用的证据,但是
商标法第44条的规定本身没有明确指出,商标的使用与不使用,不会因为主体资格的消亡而发生改变。在实际情况中,
商标局对于主体资格消失三年不使用的商标,只要有相关证据证明使用,还是以责其改正为主要思想,如无法提供证据,才会撤消该商标。但关于商标的使用证据,黄昱开也认为这是非常容易制造的。比如登一个小广告也算是证据,所以在众多撤消三年不使用的案例中,撤消确实是存在难度的。所以假如南汽以“权利人(徐斌)无生产能力”作为撤消的证据,是无法成立的。